界面新闻记者 | 牛其昌

跨界锂电项目无功而返,丰元股份(002805.SZ)如今仍要为这次失败的收购而“买单”。围绕超7400万元未退的收购订金,这场持续了近一年的诉讼再起波澜。

10月9日晚间,丰元股份披露了关于诉讼事项的进展公告,公告显示,由于不服台儿庄区人民法院作出的一审民事判决及枣庄市中院作出的二审民事判决,被告青海聚之源新材料有限公司(下称“青海聚之源”)、刘炳生申请再审,请求撤销原一、二审判决,改判驳回丰元股份原审全部诉讼请求。

丰元股份表示,公司已收到山东省高院下发的立案受理通知,本次申请再审尚未开庭审理,诉讼最终结果存在不确定性。

而在此之前,丰元股份要求上述被执行人青海聚之源、刘炳生返还订金7160.22万元及利息227.37万元的诉讼请求均得到一审和二审法院的支持,在胜诉之后还曾向法院申请对两被执行人强制执行。

对此,界面新闻致电丰元股份证券部,相关负责人表示,此次再审审理不会影响之前向法院申请的强制执行。而对于强制执行的进展,该负责人表示,目前还在推进当中,如有相关进展,公司会及时公告。

丰元股份和青海聚之源的瓜葛始于2022年的一次跨界收购。

2022年11月28日晚间,丰元股份发布公告称,公司与青海聚之源实控人刘炳生、蔡显威、天域生态、青海聚之源签订《股权投资框架协议》(下称《框架协议》),拟通过增资方式对青海聚之源进行投资。增资完成后,公司预计持有青海聚之源35%的股权,青海聚之源将成为公司的参股子公司。

公告显示,青海聚之源成立于2016年1月,刘炳生、蔡显威、天域生态(603717.SH)分别持股58.50%、6.50%、35.00%。该公司专业从事六氟磷酸锂生产及销售,该产品是目前商业化应用最广泛的电解液溶质。

按照约定,协议签订后,丰元股份应于5个工作日内向聚之源支付订金1亿元。该笔款项由丰元股份、青海聚之源设立专户共同监管,专项用于聚之源的项目建设、生产经营所需,或用于偿还双方认可的公司债务。

为规避风险,《框架协议》约定,若因丰元股份内、外部审核/审批等客观原因导致投资无法继续实施,应当在丰元股份书面通知青海聚之源无法实施后10个工作日内由青海聚之源无息退回丰元股份已支付的订金,刘炳生对青海聚之源退回订金事宜承担连带保证责任。

协议签订后,丰元股份陆续向青海聚之源支付订金共计7160.22万元。

然而,丰元股份宣布入局之后便再无下文。直到2023年6月30日,丰元股份突然宣布终止投资。

丰元股份彼时解释称,“因公司目前正处于产业扩张期,结合自身发展阶段及战略发展方向,经综合考虑,青海聚之源投资项目不满足公司对投资标的的内部要求,终止该投资项目”。

在此背景下,丰元股份向青海聚之源发出书面通知,告知本次投资无法继续实施,但青海聚之源迟迟未将逾7000万元订金返还,于是丰元股份将青海聚之源告上法庭。

2023年12月,台儿庄区人民法院出具一审判令青海聚之源于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丰元股份返还订金7160.22万元及利息,刘炳生对上述款项返还承担连带保证责任。今年6月,枣庄市中院二审宣布维持一审原判。

尽管丰元股份赢了官司,但青海聚之源却一直未能执行。

7月22日,丰元股份发布公告称,鉴于青海聚之源、刘炳生未按照生效法律文书的内容履行给付义务,为维护公司合法权益,公司向台儿庄区人民法院申请了强制执行。公司于近日收到法院下发的执行案件受理通,法院已正式受理公司的强制执行申请。

具体来看,根据二审民事判决书,丰元股份要求二被执行人返还订金7160.22万元及利息227.37万元,二被执行人还须支付案件受理费及财产保全费共计40.48万元以及迟延履行金(以人民币7160.22万元为基数,自2024年6月18日起按照日万分之一点七五计算至付清之日止),三项合计约7428.07万元。

针对强制执行的情况,上述丰元股份证券部相关负责人表示,目前还在推进当中,如有进展会发布公告。

然而从实际执行的效果来看,似乎并不乐观。

天眼查APP显示,青海聚之源已先后8次被法院列为被执行人,并且被法院列为限制高消费企业。算上丰元股份的7400余万元的执行金额,青海聚之源被执行总金额达8396.17万元。

不仅如此,青海聚之源一项终本执行约2258万元的案件中,未履行总金额2258万元,未履行比例为100%。所谓终本案件意味着,法院已经穷尽了所有可能的财产调查措施,但仍然没有找到可供执行的财产,因此暂时无法继续执行,由此可见公司实际可执行的财产或已非常有限。

此外,由于“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青海聚之源今年3月还被盐山县人民法院列为失信被执行人。

界面新闻注意到,针对订金无法收回事项,丰元股份2023年度已经按照《企业会计准则》的相关规定100%计提了坏账准备。丰元股份表示,本次诉讼不会对公司本期利润或期后利润产生影响,当前公司生产经营一切正常。